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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健康工程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2-13    已浏览: 29

     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与《常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安全由主管副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 实验室内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操作中要做到严、细、稳、准、轻拿轻放,做到不损伤仪器设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发现他人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具;禁止在实验室内抽烟、饮食,实验进行时严禁离开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对振动、噪声、高温、高压、高速转动的设备,以及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等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六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要分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暂行管理办法》,按章领用、存放、退库。对剧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正确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药品。使用易挥发、易燃的有机溶剂时应该远离明火;使用浓酸、浓碱和强腐蚀性药品时,要带防护用具(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等)。接触有毒、有恶臭或刺激性气体时,应该在通风柜中进行。定人定量使用药品,应按要求处理废液。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定期检查仪器设备、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落实自查互查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危险性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教师或实验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禁止在实验室内抽烟、饮食,实验进行时严禁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首先要了解水、电及消防设施的布置,熟悉各种安全用具(洗眼器、紧急喷淋器、灭火器等)使用方法,不得随意移动位置。离开实验室前,应确保仪器设备、电脑、空调等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等,熄灭火种、关锁好门窗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超负荷用电,应定期检查检修、维护线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实验用冷热设备不作生活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切实保护好信息类设备,保障通讯正常。坚持用格式化U盘或光盘来拷贝数据,保存和保管好各类电子数据,加强实验室(包括技术、专利等)信息的安保工作,防病毒防泄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上网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实验室设备和设施从事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内容,更不得上网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按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发生人身重大损伤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报告。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