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与健康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3-12-13 已浏览: 37 次 |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是实验室管理的核心,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成套大型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可参照《常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分管院领导负责主管全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层级负责人分类负责。院实验中心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领导本室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入库、调试、安装、保管、维护、维修、计量、报废等工作,建立、掌管固定资产帐,以及本室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各课题组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由各课题组负责管理,实验中心负责监督和协助。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专人管理,每台大型仪器至少确定一名仪器管理员,以保证大型仪器能够保证正常运转和共享所需。 第四条 仪器管理员必须及时认真填写技术档案,对随机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入档,不得遗失。档案包括原始资料(仪器购买前的调研资料,论证报告,招标书,验收报告,仪器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记录,以及使用记录等有关资料,以上资料由仪器管理员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条 仪器管理员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尽量图文并茂方式呈现)方便后面学员能够自主上机操作,督促使用人员及时填写使用登记,做好维修记录,配合学校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现故障和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应保持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原有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肢解。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破坏、防事故的十防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日常的维护,并承担常规的应知应会的维修调试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并做好通知工作,由大型仪器各管理人员负责各自仪器培训组织工作,对于完成大型仪器培训合格且被管理员认定能够独立操作大型仪器的学员,发放大型仪器操作证,之后可以允许其独立操作该仪器。 第八条 非经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批准和仪器管理员的指导和考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违者应给与批评教育,若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所引起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除依据《常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经济赔偿外,还将依据《常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推动大型仪器校外共享工作,同时支持仪器管理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的开发和使用,提高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对作出相应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十条 仪器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计算机的防毒工作,不得接受外来光盘和其它移动存贮设备。需要从计算机中拷贝实验资料时应使用格式化U盘、全新光盘或专用移动硬盘。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及其配套的附属部件概不外借,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确有需要借出的,须经仪器管理员、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操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共享使用人员或其他非仪器管理人员如因科研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独立上机操作,须经相关仪器使用培训取得该仪器的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机。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仪器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写出事故报告。不遵守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搬运不慎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大型或贵重仪器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而无法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要及时申请报损和报废;报损和报废时由实验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审批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拨、更新和报废,需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共享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预约使用,使用登记,按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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